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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拆民宅事件还要上演到何时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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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拆民宅事件还要上演到何时?
当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颁布时,我们曾欢呼,强行拆除居民住宅的事情从此不会再发生了。但是事实并没有如人们所愿,强行拆除居民住宅的事情时有发生。3月27日凌晨,苏州市又发生了一起野蛮的强拆事件。几十名“身份不明”男子戴安全帽手持钢管闯入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55岁的徐水香家中,将她和老伴拖出屋外,随后拆了房子。与徐水香同样遭遇的还有沈建方、陆素贞一家。沈建方还挨了打,手机被损坏。(2008年3月29日《现代快报》)
居民住宅是私有财产。私有财产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,任何组织、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害。这在我国的《宪法》,还有《物权法》等法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。我国《宪法》第39条还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”可是几十名所谓身分不明的人不但私自闯入居民住宅,而且殴打住宅的主人,将住宅的主人强行拖出屋外,将住宅拆毁。这是什么行为?这是典型的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违法行为--非法侵入住宅和侵害他人财物。
强行拆除居民住宅的违法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,最根本的原因是拆迁由政府主导。拆迁成了政府的行为。在整个拆迁工作中,居民只能是处于服从遵守的地位。对政府的拆迁决定、补偿规定,居民只能是服从和遵守。否则,就是违反政府的政策、规定。而违反的结果就是遭强拆,被诬蔑为“钉子户”。
拆迁能不能由政府主导呢?能不能成为政府行为呢?我以为是不能的,哪怕是像吴中区建出口加工配套区这样的“政府”工程。“政企”分开,分了这么多年,为什么政府还要做不属于政府做的事呢?无论商品房开发中的拆迁,还是公益建设的拆迁,都是企业行为而非政府行为。政府要做的是对拆迁中所产生问题作出评判和规范,而非直接主导、插手拆迁。退一步说,即便政府主导,也不应政府怎么说居民就该怎么做。在拆迁中,居民与政府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。这是因为:在法律关系上,无论个人,还是政府,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。再就是政府拆迁居民的住宅实质上是在购买居民的住宅,买卖关系应是平等的关系,政府不能动用行政权力强买居民的住宅。
强拆事件一再上演,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,这就是对于强制拆迁的违法行为缺乏依法惩治。强制拆迁居民住宅不是民事纠纷,而是刑事案件,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。应该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。然而,现实却是将强制拆迁只作民事纠纷处理,以适当补偿住户损失为结果。即使依法追究,也是只追究直接拆毁房屋的人。这是很不公正和公平的。像苏州市吴中区发生的这起野蛮拆迁事件,遭到野蛮拆迁的住户报警后,警察只是做了做笔录,连案都不立。吴中区郭巷街道拆迁办主任陆金芳居然说房子早就应该拆掉了,房子被人拆掉后街道会和他们谈补偿的事情。居民住宅遭到了强拆,不但立不了案,而且与强拆有着直接关系的街道拆迁办居然无事人一般。如此这般,强拆之恶事怎么能不经常发生呢?
强拆居民住宅的事一再发生,舆论一再谴责,法律也出台了不少,但是强拆事件依然如故的发生着,这样严重践踏宪法等法律,严重侵害私有财产的事件不知上演到何时?尽管我现在有属于我的名义上受到法律保护的房子,但是我仍然提心吊胆的。因为强拆的事件可能落到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头上。作者:匡生元 来源: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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