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的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,用人单位在“三期”中不得辞退女职工。但是,根据上海徐汇区妇联提供的情况,还是有单位在女性哺乳期中辞退女工;有的单位则采用把怀孕女职工调离原有岗位,或让她们做一些低级工作,或者故意刁难,使她们忍无可忍,自动请求辞职。前者明显违反了法律,后者则钻了法律的空子。用人单位当然也有经济上的考虑,女性会因为生育分散大量精力,在工作中投入的精力不如男性集中,企业当然不愿看到这样的情况。这就是人才市场上总也无法纠正的性别歧视的根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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